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审1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法定代表人牟燕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房京玉,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强,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北京祥云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2号楼6层6635。法定代表人宋爱红。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北京祥云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力源公司)作出的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朝阳区人社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5]00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祥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按照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北京祥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另查,2015年8月2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出具《名称变更通知》及京工商朝注册企许字(2015)0632799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许可北京祥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名称变更为祥云力源公司,将住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2号楼6层6635。经审查
本院认为,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5]00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具备执行效力。朝阳区人社局向北京祥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朝阳区人社局向祥云力源公司送达催告书十日后,该公司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现朝阳区人社局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祥云力源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区人社局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5]00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寇天功
代理
审判员 张瑾睿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