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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479号

杨桂兰、刘立强等与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蒙村合作医疗卫生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桂兰,刘立强,刘立军,刘丽香,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蒙村合作医疗卫生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兰,女,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刘立强,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刘立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刘丽香,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蒙村合作医疗卫生所,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蒙村。法定代表人曾敬林,男,194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蒙村合作医疗卫生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蒙村合作医疗卫生所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蒙村合作医疗卫生所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蒙村合作医疗卫生所为曾敬林所有,其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湛江信用社有存款,依法应当划拨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代理

审判员 梁    汝    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    杰    彬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梁汝才

书 记 员 梁    杰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