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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上1722民初1467号

朱灿亚与刘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灿亚,刘青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上1722民初1467号原告朱灿亚,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法律服务所。被告刘青云,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灿亚与被告刘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灿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灿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朱灿亚承担。

审 判 长  杨献伟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