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上1722民初1467号原告朱灿亚,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法律服务所。被告刘青云,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灿亚与被告刘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灿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灿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朱灿亚承担。
审 判 长 杨献伟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