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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民初516号

刘国志与张晓明、吴晓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国志,张晓明,吴晓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516号原告刘国志,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张晓明,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吴晓非,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志与被告张晓明、吴晓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志于2016年7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国志负担。

审判员  付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