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516号原告刘国志,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张晓明,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吴晓非,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志与被告张晓明、吴晓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志于2016年7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国志负担。
审判员 付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