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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584号

胡淑清、刘某与张红波、张守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张红波,张守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584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系原告刘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白云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波,男。被告张守合,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负责人,牛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刘某诉被告张红波、张守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红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且该事故另造成王某受伤,王某已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富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于乐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