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刘一诚,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成俭,男,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刘一诚与被执行人刘成俭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刘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执行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财产核查,被执行人吉林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并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予以结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并承担。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路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