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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11民初238号

肖琴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肖琴,湛江市麻章区麻章经济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11民初238号原告肖琴,女,汉族,住湛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文斌,湛江市麻章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麻章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法定代表人冯俊怡,麻章经济合作社社长。

原告肖琴诉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章村麻章经济合作社(下称麻章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章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琴诉称,1999年7月28日,原告肖琴与李日生结婚,于2000年将户籍迁入到被告辖区福民社区,成为麻章第八队的队员,享受社区成员的待遇。每年都参与集体收益款的分配,直至2011年被告管辖下的麻章第八队以原告已离婚,不属于集体经济成员为由,不给原告发放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集体收益分配款共计5800元。经原告起诉,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依法享有第八队的队员权益,并且已依法强制执行上述集体收益款给原告。但2015年被告仍是拒绝发放队员待遇给原告,被告在2015年11月2日给每位队员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4000元,2016年2月2日给每位队员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7500元,两次款项共计11500元。原告认为其是麻章第八队成员应当与其他成员享受同样的待遇。被告不给原告发放相关集体收益分配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当享有的第八队队员集体收益分配款1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是被告下属麻章第八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下属麻章第八队分别于在2015年11月2日给每位队员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4000元以及2016年2月2日给每位队员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7500元;3、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享受的集体收益分配款。被告湛江市××××区麻章镇麻章经济合作社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被告湛江市××××区麻章镇麻章经济合作社在举证期间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琴籍贯是广东遂溪县人,2000年1月6日,原告与麻章第八生产队的队员李日生结婚,将户籍迁入到麻章第八生产队。2002年原告与李日生在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肖琴离异后一直没有再婚也没有将户口从麻章第八生产队迁出。麻章第八生产队上级单位为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章村麻章经济合作社,该第八生产队对外没有公章也没有独立的账户。麻章第八生产队将其队的土地出租获得收益在第八生产队队员中进行分配,2015年11月2日给每位队员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4000元以及2016年2月2日给每位队员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7500元。该二次收益款分配时,麻章第八生产队均以原告已离异不属于麻章第八生产队的队员为由拒绝分配给原告。原告认为其作为合法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成员拥有同等的待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当享有的第八队队员集体收益分配款1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本院(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原告肖琴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该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及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的规定,麻章经济合作社是依法登记并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麻章第八队没有依法登记,没有独立的经济账户,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麻章第八队对外以麻章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从事活动,故该队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麻章经济合作社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与麻章第八生产队的队员李日生结婚,将户籍迁入到麻章第八生产队。2002年原告与李日生在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离异后至今一直没有再婚也没有将户口从麻章第八生产队迁出,原告另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已确认其具有被告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后,原告也没有将户籍从麻章第八生产队迁出也没有再婚,故原告应享受被告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故被告麻章经济合社应补发其于2015年11月2日给每位队员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4000元以及于2016年2月2日给每位队员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7500元,共计收益分配款11500元给原告肖琴。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援引的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章村麻章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于2015年11月2日给每位队员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4000元以及于2016年2月2日给每位队员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7500元,共计收益分配款11500元给原告肖琴。如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章村麻章经济合作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75元,由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章村麻章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嘉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代)  金柳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