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153号原告林振建,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刘钢,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建与被告刘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振建撤诉。诉讼费189元,由原告林振建负担。
审判员 贾福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雪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