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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2153号

林振建与刘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振建,刘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153号原告林振建,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刘钢,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建与被告刘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振建撤诉。诉讼费189元,由原告林振建负担。

审判员  贾福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雪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