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朱丽华。被执行人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丽华与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4)第11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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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华与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朱丽华。被执行人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丽华与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4)第11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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