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482号
原告:杨漪俊。
委托代理人:万奕庆,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先敏,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俏莹。
被告:王国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漪俊与被告周俏莹、王国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漪俊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洪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