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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2482号

杨漪俊与周俏莹、王国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漪俊,周俏莹,王国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482号

原告:杨漪俊。

委托代理人:万奕庆,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先敏,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俏莹。

被告:王国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漪俊与被告周俏莹、王国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漪俊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洪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