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6)辽10委赔11号赔偿请求人:王文悦。赔偿请求人王文悦以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行错误为由,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王文悦不服,向本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以执行错误为由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本案中,王��悦所诉案件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请求人应待案件执行终结后再提出赔偿请求。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王文悦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 判 长 李军?
审判员张欣
代理
审判员 程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