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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7817号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吴秀芬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吴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7817号原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二座603室。法定代表人杜越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跃超,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荣,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芬,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

原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秀芬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冯宁、

代理

审判员李国平与

人民陪审员赵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吴秀芬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竞买协议》为格式合同,其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字体非常小,也未做提示,应为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竞买协议》,在该协议上,被告签字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协议背面的拍卖规则,并同意在拍卖活动中遵守拍卖规则的一切条款。该拍卖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该《竞买协议》与其背面印制的拍卖规则,是原告为了签订拍卖合同而预先拟定的,未与被告协商,亦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被告注意。综上,

本院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本案中,原告使用格式条款与被告订立管辖协议,且原告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被告注意,现被告主张该管辖条款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其履行地应当依法予以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为双务合同,原告享有要求被告支付购买价款等费用的权利,同时亦负有交付拍卖标的的义务,原告作为接收购买价款与交付拍卖标的的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的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秀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宁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平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