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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623号

蒙城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陶永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城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陶永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623号

原告:蒙城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轩济民,公司董事长地址: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庄子大道西侧,机构代码05845400-5

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永兰,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陶永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肖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