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8997号
原告:李雪飞,女,汉族,1982年8月1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方静,女,汉族,1987年4月24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飞诉被告方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雪飞负担。
审判员 谭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余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