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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8997号

李雪飞与方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雪飞,方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8997号

原告:李雪飞,女,汉族,1982年8月1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方静,女,汉族,1987年4月24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飞诉被告方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雪飞负担。

审判员  谭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余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