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赵勃,局长。被执行人张伟东,男,1988年8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8********),汉族,住灵宝市西闫乡梨湾村*组。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与张伟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豫1282行审2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伟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伟东履行裁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发雄
审判员 闾建平
审判员 赵宏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