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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1971号

王万平、彭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万平,彭海云,曾馨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万平,男,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海云,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王万平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馨黛,女,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王万平、彭海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康民二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万平、彭海云以与被上诉人曾馨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万平、彭海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万平、彭海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2432.5元,由上诉人王万平、彭海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雷勉励

代理

审判员  彭伟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