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万平,男,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海云,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王万平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馨黛,女,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王万平、彭海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康民二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万平、彭海云以与被上诉人曾馨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万平、彭海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万平、彭海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2432.5元,由上诉人王万平、彭海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雷勉励
代理
审判员 彭伟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