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280号
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甜田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玉石巷5号。
负责人:牛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庆,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海超,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甜田分公司与被告赵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甜田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元,由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甜田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卑英超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青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