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6094号
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综合楼后面)。
法定代表人:程海勇。
委托代理人:郭华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华中。
被告:钟发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中、钟发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王雪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