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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722号之二

杨明慧、杨明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明慧,杨明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7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明慧,居民。被执行人杨明磊,居民。本院在执行杨明慧与杨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明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明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15×××34账户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