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2023号原告谢永生,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瑞金市冠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竹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51148014P。法定代表人陈建,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生与被告瑞金市冠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告证明劳动关系的工作证丢失为由,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永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毛远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李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