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4民初1609号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609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谈寅卿,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波,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