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609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谈寅卿,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波,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