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5行初196号起诉人李建义,男。本院收到李建义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其诉称:2010年11月24日我报抢劫案而没给立案,我于2014年5月4日提起了行政诉讼,可后来法院又造成冤假错案。2016年3月2日,我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判决不公问题,没想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却非法拘留了我,3月29日把我放出来也没给任何手续。我去找办案单位,他们不接待我。2016年3月31日,我找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督察部门投诉此事,可警号为055621的民警不接待我,还辱骂我。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大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2016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务督察不接待我投诉并辱骂我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建义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督察民警不接待其投诉并辱骂其的行为违法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该局督察行为违法。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督察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内部行政监督行为,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影响,故行政相对人不服公安机关督察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李建义的此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但经释明后李建义坚持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建义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茂林
审 判 员 杨先成
代理
审判员 傅婉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