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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7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周智圣与被执行人肖朝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智圣,肖朝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7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智圣,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肖朝大,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文峰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智圣与被执行人肖朝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朝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朝大在吉水县文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所分得的以下房产:(1)**-*-***、**-*-***两套商品房,总证号000*****、楼盘号B0*****;(2)**-***店面壹间,总证号00*****、楼盘号B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新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肖凌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