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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510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与刘亮段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段炼,贺泽英,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510号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23号附4号。

负责人:马又佳,行长。

被告:段炼,男,1970年4月5日出身个,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贺泽英,女,194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刘亮,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理县。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与被告段炼、贺泽英、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段炼、贺泽英、刘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撤回对被告段炼、贺泽英、刘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瑶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颜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