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富,男。
被执行人:赵登琼,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6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登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登琼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登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登琼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 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