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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财保61号

李凤新与刘军锋、陈峰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新,刘军锋,陈峰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财保61号申请人李凤新,女,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军锋,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峰利,男,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峰利所有的位于伊川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北侧博雅西苑小区第6幢1802号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峰利所有的位于伊川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北侧博雅西苑小区第6幢1802号房产予以予封,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保全金额10万元。将担保人刘江生提供担保的位于伊川县人民政府家属院内13号家属楼的房产[证号房权证(2004)字第66**号]予以查封,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财产保全费1020元,暂由申请人垫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世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穆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