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0民初90号

张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徐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0民初90号

原告:张某,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邱县梁二庄镇徐申寨村人。

被告:徐某1,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邱县梁二庄镇徐申寨村人。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1传票已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来往较少,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时常生气吵架。在××××年××月××日儿子徐某2出生,孩子的出生也未能使夫妻感情好转,仍然是时常生气吵架,特别是原告无法容忍的是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原告。在2014年3月份,原告曾向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原告自愿放弃,无共同债权债务。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现已分居,已无和好之可能。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徐某2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徐某1未答辩。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邯邱结字03060204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具有夫妻关系的事实。2、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被告徐某1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1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儿子徐某2,现随原告生活。

原告曾于2014年2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邱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又于2016年1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徐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本案中,原告自上次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与被告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儿子徐某2现跟随原告生活,从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应由原告抚养徐某2较为适宜,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徐某2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徐某1于2016年起于每年的11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徐某2当年的抚养费用,至徐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抚养费的标准以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雪峰

审 判 员  汪西坤

人民陪审员  尹风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靳开元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