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592号
原告:楼永建,男,1969年1月25日出身,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仂,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明军,男,1972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建与被告邵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应诉材料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木三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