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民初1592号

楼永建与邵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永建,邵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592号

原告:楼永建,男,1969年1月25日出身,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仂,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明军,男,1972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建与被告邵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应诉材料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木三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