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971号原告苏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可畏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宝桓 来自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971号原告苏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可畏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宝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