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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971号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971号原告苏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可畏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宝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