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387号原告杨从光,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巴县。被告杨正菊,女,汉族,初中文化,现年20岁,住镇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从光与被告杨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从光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从光撤回对被告杨正菊的起诉。
审判员 陶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