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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387号

杨从光与杨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从光,杨正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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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387号原告杨从光,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巴县。被告杨正菊,女,汉族,初中文化,现年20岁,住镇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从光与被告杨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从光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从光撤回对被告杨正菊的起诉。

审判员  陶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