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50号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朗玛峰传统烧烤大卖场,住所: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湘潭街160栋北数第一家工商房。
负责人:韩淑芹,女,满族,1974年8月8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万昌村一社。
被告: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桃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翟国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新山街新地山湾A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牟洪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江,该公司维修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朗玛峰传统烧烤大卖场诉被告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朗玛峰传统烧烤大卖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朗玛峰传统烧烤大卖场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朗玛峰传统烧烤大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00元,减半收取即404.50元,由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朗玛峰传统烧烤大卖场负担。
审 判 长 崔思文
审 判 员 杨 兵
代理
审判员 黄 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耿冬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