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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172号

鄂托克旗福强煤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经济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隆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托克旗福强煤业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经济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隆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福强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梓识,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经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隆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树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福强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经济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隆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法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范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