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214号。法定代表人崔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宏。被执行人建华区鑫兴隆砂锅居军校街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育英小区**号楼***层*号。负责人闫威。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齐建人社监罚字[2015]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注销,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齐建人社监罚字[2015]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贺梦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