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419号原告王广金,男,汉族,住阳谷县。被告李秀娟,女,汉族,住莘县。被告段卫华,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秀娟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金与被告李秀娟、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王广金负担。
审判员 李玉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田鑫鑫 来自
王广金与李秀娟、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419号原告王广金,男,汉族,住阳谷县。被告李秀娟,女,汉族,住莘县。被告段卫华,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秀娟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金与被告李秀娟、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王广金负担。
审判员 李玉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田鑫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