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民初2419号

王广金与李秀娟、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广金,李秀娟,段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419号原告王广金,男,汉族,住阳谷县。被告李秀娟,女,汉族,住莘县。被告段卫华,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秀娟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金与被告李秀娟、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王广金负担。

审判员  李玉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田鑫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