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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2144号

王秀勤与张洪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勤,张洪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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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144号原告��王秀勤,女,住太康县。

被告:张洪星,男,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勤诉被告张洪星健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秀勤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中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穆冬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