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144号原告��王秀勤,女,住太康县。
被告:张洪星,男,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勤诉被告张洪星健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秀勤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中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穆冬松 搜索“”
王秀勤与张洪星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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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144号原告��王秀勤,女,住太康县。
被告:张洪星,男,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勤诉被告张洪星健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秀勤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中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穆冬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