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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6170号之一

耿丙彦等与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丙彦,张艳涛,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潦沟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170号之一原告耿丙彦。原告张艳涛。被告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潦沟村23号楼21层B2户。法定代表人崔焕盛,总经理。被告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谭海明,董事长。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潦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新区天津路与孝河路交汇桥坊社区。法定代表人范忠芹,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丙彦、张艳涛与被告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潦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潦沟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潦沟村16号楼1601、1602、1701、1702号的房产,本院已予以查封。现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潦沟村民委员会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并提供其在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农经站的款项13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潦沟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农经站的款项13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三、解除对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潦沟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潦沟村16号楼1601、1602、1701、1702号的房产的查封。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存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