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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2007号

上海万年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汇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万年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汇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2007号

原告:上海万年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盖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俊,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汇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万年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以本案纠纷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本案纠纷另行主张权利,并在缴费期限内书面确认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万年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上海汇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董晓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