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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95-3号

XX林与王心宽、杨埃娥、乔文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林,王心宽,杨埃娥,乔文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XX林,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心宽,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埃娥,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文宽,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林与被执行人王心宽、杨埃娥、乔文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林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5718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9689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心宽、杨埃娥、乔文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心宽名下仅有房产,且案外人陕西领峰会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莲莹坊1幢1单元1F120室商铺提供担保,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XX林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