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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506号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项光青、季中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项光青,季中宝,项晓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1506号

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11号。

负责人:屠善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逸凡,该银行职员。

被告:项光青。

被告:季中宝。

被告:项晓飞。

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告项光青、季中宝、项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项光青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196.96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7月4日的逾期利息为9499.37元,之后所产生的逾期利息以63196.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2.被告季中宝、项晓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16日,被告项光青、季中宝分别作为借款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浙鹿商银滨江(2014)循保借字第8511120140001911号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人使用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60%确定,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季中宝自愿为本合同项下所有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项晓飞向原告出具《保证函》,承诺为原告向债务人项光青之间在2014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3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4年1月16日,原告依约发放借款30万元。双方在上述借款借据中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借款于2015年1月15日到期。后项光青未依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季中宝、项晓飞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6年7月4日,被告项光青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3196.96元、逾期利息(罚息)9499.3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项光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借款本金63196.96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6年7月4日的逾期利息为9499.3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63196.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季中宝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项晓飞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其所出具的《保证函》(2014年1月16日)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0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元,公告费420元,合计1914元,由被告项光青、季中宝、项晓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春

人民陪审员  李月燕

人民陪审员  蔡小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诗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