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苏发林。被执行人邸永祥。申请人苏发林申请执行邸永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40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邸永祥的银行存款40094元(其中包括执行费494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苏永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