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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645号

苏发林申请执行邸永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发林,邸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苏发林。被执行人邸永祥。申请人苏发林申请执行邸永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40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邸永祥的银行存款40094元(其中包括执行费494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苏永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