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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5868号

王仁与许德祥、崔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仁,许德祥,崔玉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868号

原告:王仁。

被告:许德祥。

被告:崔玉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诉被告许德祥、崔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军、程芳芳银行帐户上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许德祥、崔玉静银行帐户上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