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868号
原告:王仁。
被告:许德祥。
被告:崔玉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诉被告许德祥、崔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军、程芳芳银行帐户上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许德祥、崔玉静银行帐户上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