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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146号

鲍代兄与白全喜、王庆格乐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代兄,白全喜,王庆格乐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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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146号原告鲍代兄,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平(系原告鲍代兄表弟),男,1991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高中文化。被告白全喜,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庆格乐吐,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代兄与被告白全喜、王庆格��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代兄不能提供被告白全喜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确定被告白全喜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鲍代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晓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