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杰,石家庄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被告赵某某,系石家庄市长安轩意木器厂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轩意木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代 增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