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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998号

杨现杰与赵军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杰,石家庄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被告赵某某,系石家庄市长安轩意木器厂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轩意木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代 增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