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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538号

闫乐伟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闫乐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538号原告闫乐伟,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乐伟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乐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乐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乐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乐伟承担。

审判员  朱开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