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郭三荣,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常莉萍,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三荣与被执行人常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常莉萍归还原告郭三荣借款7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归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0元,由被告常莉萍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三荣自行与被执行人常莉萍于2016年7月5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郭三荣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常莉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郭三荣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7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瑞
审判员 王丽峰
审判员 惠志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袁梧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