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朝辉,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惠铨,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钦连,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连朝辉与林惠铨、马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朝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77,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惠铨、马钦连无银行存款,在清流县房管所、三明市房管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连朝辉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根
审判员 刘 煜
审判员 罗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叶庆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