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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745号之一

连朝辉与林惠铨、马钦连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朝辉,林惠铨,马钦连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朝辉,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惠铨,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钦连,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连朝辉与林惠铨、马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朝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77,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惠铨、马钦连无银行存款,在清流县房管所、三明市房管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连朝辉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根

审判员  刘 煜

审判员  罗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叶庆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