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91财保72号

白某与田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72号申请人白某。被申请人田某。上述申请人白某与被申请人田某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号比亚迪牌小型客车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冀G号比亚迪牌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建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雨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