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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591号

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正峰混凝土欠款纠���车辆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正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秦国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正峰,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正峰混凝土欠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正峰所有的三菱牌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庆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 进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