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810号
原告:谢某。
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7月6日以与被告代某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代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代某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王红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