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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1810号

谢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810号

原告:谢某。

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7月6日以与被告代某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代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代某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王红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