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民初1048号原告徐绯婷。委托代理人张媛娟,特别授权。被告吴小兰。
原告徐绯婷诉被告吴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绯婷的委托代理人张媛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小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绯婷诉称,被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由被告签章的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借故推迟,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小兰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小兰于2015年8月11日收取原告徐绯婷人民币1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1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产品广告宣传费协议书》各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予以保护,被告吴小兰收取原告徐绯婷人民币1万元,有《收款收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被告吴小兰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小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绯婷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周茜 关注公众号“”